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党建工作考核办法

2017-03-11 12:38 星期六



 为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党总支、各党支部。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情况

(二)领导班子和干部教育管理情况

(三)党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

(四)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情况

(六)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七)工会与共青团工作情况

(八)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第四条 考核组织  学校成立党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校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校党总支委员及党总支办公室、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各支部书记和纪纪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党办,由党总支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实行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依据平时掌握情况记录进行。集中考核主要包括基层党组织自评、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考核、集中述职考评等三个环节。

(一)自评

各支部每学期对照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校党总支。内容要着力体现党建工作实际做法措施、主要制度、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内容要精练详实,数据要准确,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二)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现场检查考核

学校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现场听取汇报、查阅党建工作相关资料、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等方式,对照《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逐项分析核实,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三)集中述职考评

学校每学年末进行述职考评。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向校党总支作抓基层党建工作专项述职。述职内容要着力体现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省民族宗教委党组、委机关党委关于党建工作部署情况,严格党员教育管理情况,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党员发展情况等,列出成绩清单、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

(四)综合评定

党建工作考核工作小组在全面把握自查自评、资料查阅、个别谈话、述职测评、日常工作等信息基础上,根据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进行信息对比、类别比较、综合分析,审定加分项目和扣分项目,客观公正地对考核对象党建工作进行量化统分和考核等级评定。

综合评定实行百分制。现场查看总分100分,占40%权重。各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向校党委述职测评,总分100分,占40%权重;日常考核总分100分,占20%权重。即考核对象综合评议得分=现场检查得分*40%+述职测评得分*40% +日常考核测评分*20%+加分项目得分。

第六条 等级评定  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综合得分,按照分值高低排序提出党建工作考核优秀建议名单,报校党总支委员会审定。其中优秀等级不超过考核对象的15%,且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综合评定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一)在考核期内,各支部或党员,受到上级党组织表彰等与党建工作直接相关的先进模范人物的,每人次加3分。各支部加分最多加至10分止,因同一事项被不同部门表彰的,只统计最高一项得分。

(二)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对象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1)被考核的各支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2)教职工和学生等因违反师德师风、学术道德或社会公德等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稳定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结果应用  对获得党建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本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具有优先评奖评优权,并择优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参加“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比表彰。对抓党建工作不力、党建工作考核排名靠后的基层党组织,学校党总支将采取个别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提醒。对在考核中发现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支部,校党总支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对党建工作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党支部,校党总支建议调整其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校党总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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