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及发放办法

2019-03-04 12:13 星期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财教〔2012〕376号文件和云财教〔2012〕50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及发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包括:

1.我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学生;

2.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0–2020)》所确定的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3.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除涉农专业学生和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外的20%确定。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按照每生每学年2000元标准资助。

第二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三条  学生申请

1. 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2.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填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提交学校,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填报《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学生个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农村户籍、县镇非农户籍学生提供户口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城市户籍申请资助学生需提供低保证书或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学校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招就办将学生准确的学籍信息提交各班级,学保处拟制评审通知下发各班级,各班级按有关政策初评。

2.班主任将初评结果在学年初上报学保处,学保处按政策进行初审。

3.学保处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领导签批后,汇总形成公示名单,在学校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学保处填写《云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教育厅备案。

5. 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1.国家助学金必须通过中职资助卡发给受助学生,不得以现金形式发给国家助学金。

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办理中职卡的受助学生,由学校统一向同级学生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并申请办理,经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发放。

2.学保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资助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办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3.学保处根据经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名单,拟制发放通知,经学校领导签批后提交财务处发放。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政府助学金的管理

1.学保处负责中职资助子系统的维护,将全校所有学生信息准确录入系统中,完成好资助信息的统计、汇总、上报等工作。

 2.规划财务处对助学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纪检、审计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反馈

受助学生应在班主任及本班同学的共同监督下合理使用资助金,班主任应向学校反馈本班学生资助金使用情况。班主任、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发现学生助学金使用不当的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学生管理部门、通报家长,并加强对该生的教育。

                         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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