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修订)

2019-03-04 12:19 星期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切实解决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现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为副组长,小组成员由招就办、学保处、财务处、各教区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构成。

第三条 学保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管理和实施工作以及资助卡的办理,招就办负责区学生学籍审查核定工作,财务处负责助学经费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各教区管理办公室协助各项资助项目人选的评审和材料上报工作。

第四条 学校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政府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学校提取的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财务处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助种类及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家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中的要求,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特有民族班补助、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以及学校临时特殊困难补助,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实行学费减免入学制度,社会捐赠等。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与云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中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范围:中等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学生、91个连片特困区农村户口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20%确定。资助标准:受助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七条 国家免学费补助是国家实施的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受助学生每生每年1800元。其余不在国家享受范围的学生由学校实行学费全免政策。

第八条 特有民族班补助金是省民族宗教委设立的,用于资助我省15个特有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受助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条 迪庆州怒江州农村户籍学生补助金是省政府设立的,用于资助到承担试点培养任务的学校就读,并纳入普通全日制学籍管理的迪庆州、怒江州农村户籍(含农转城)学生,资助标准为初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第二学年,高中起点中职学生在校期间第一学年,每生每学年2500元。

第十条 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是学校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捐资助学基金是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助学金,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设定用途和奖助范围。

第四章 各项资助评审及发放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学保处根据各种资助相关规定及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项资助的申请、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学保处根据本学年资助计划及资助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发布资助通知,确定各项资助的申请、评审、发放时间及程序。

第十四条 各教区按通知要求,组织学生递交申请,组织评议,并组织拟资助学生上报相关资料,上报学保处汇总、审核。

第十五条 学校学保处将汇总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确定资助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天。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保处按不同资助类别,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核准后学保处拟制发放通知,经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处发放。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各班级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等。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共同进行。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等部门对学校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

1、《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政府助学金发放办法》

2、《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实施办法》

3、《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特有民族中专班补助评选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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