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特有民族中专班生活补助政策,保障我省特有民族家庭贫困学生接受教育,推动边疆民族地区的建设和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对象
享受补助的学生必须具备我校一至三年级学籍,苗族、瑶族、纳西族(摩梭人) 、傈僳族、拉祜族、布朗族、佤族、景颇族、怒族 、阿昌族、基诺族、德昂族 、普米族、独龙族、藏族等民族的贫困学生。
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评选:
(1)学习认真、刻苦努力;
(2)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团结同学,关心集体;
(3)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无不文明现象;
(4)学生或家庭突遭变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5)由学校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特有民族中专班补助:
(1)未按时报到注册的;
(2)受到违纪处分的;
(3)一学期两门及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者;
(4)平时有不良消费习惯者(如吃穿用超度、抽烟、酗酒、铺张请客等)。
二、资助标准
根据省民族宗教委、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的规定,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
三、评选及发放
1、政策宣传
每学年开学初,学保处要组织各班级向学生宣传资助政策。
2、提出申请
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民族中专贫困生资助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村出具的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
3、指标核定
招就办根据政策规定和学校招生实际,核定评选指标,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学保处。
4、组织评选
学保处根据招就办核定的评选指标,拟制评选通知,由各教办组织班级进行评选,并将评选情况报学保处。
5、审查、公示和发放。
学保处和招就办对申请资助学生的情况进行审核,在学校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学保处拟制发放通知,由校领导签批后报至财务处发放。
6、情况上报
学保处及时将发放情况报省民族宗教委。
四、监督管理
学校对特有民族班补助应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